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称"集团工会")工作,完善运行机制,科学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职能,推动集团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建设,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归口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工会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投资控股、外资、中外合资、多元投资等各类型企业工会。
第三条 本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国工会章程》、 《上海市工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华虹"公司享受中外合资企业和高新技术在浦东的一切优惠政策"的规定,结合集团主体企业的特点,并兼顾各类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特征等实际情况制订。
第四条 工作目标:
围绕集团使命,组织动员职工,服务发展战略实施,促进集团长期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协调企业劳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和支持企业合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教育和引导职工工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促进企业发展;
关注职工的成长和职业发展,开展素质工程建设,激发创新精神与创造活力,努力实现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与职工全面发展的统一;
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自觉性、主动性,参与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凝聚力量,共同推动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加强工会组织自身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与时俱进,努力培养适应企业发展和工会工作需要的工会干部队伍,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会工作运行机制。
第五条 各企业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企业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需要组织职工董事、监事的选举工作,支持职工董事、监事依照法律和所在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六条 各企业工会结合自身特点和企业实际制订工作细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与 会员管理
第七条 集团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独立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集团工会批准。
第八条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九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其中,党委建制企业为五年。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会籍管理工作
10.1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且与集团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
10.2优先录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工,并根据规定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作为工会经费。
10.3会员有退出工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职工入会由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集团工会会员组织关系与劳动(工作)隶属关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而变更。
第十三条 有关工会会员转接、退会、会籍管理等工作按照《中国工会章程》、《上海市工会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章 工会工作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4.1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支持、协调和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代表职工方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和协助劳动合同的制订和修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4.2建立维权机制,在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或职工的工作、生活、劳动安全和受教育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14.3建立帮困机制,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经济救助,做好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围绕发展战略,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投身企业改革和发展,引导职工发挥主动性为企业改革和促进发展献计出力。
15.1围绕所在企业发展目标和经营活动的重点和难点,组织开展以技术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益;
15.2 组织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不断提升工作技能和科技、管理创新能力;
15.3 组织开展劳动模范等各类评先创优活动,选树典型,弘扬先进,激励广大职工勤奋工作,甘于奉献,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 工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16.1与企业方协商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代表职工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薪酬制度、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内容与企业方面进行协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16.2依法对企业大规模分流、转岗、下岗,关闭、停产停业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定进行审议;对企业重大经营调整、改制重组等重要经营活动方案,应事先通过工会、职工董事和监事等途径听取意见,并提出建议。
16.3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6.4 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规定内容和工作流程应该在企业编制的《员工手册》中予以体现。
第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积极推进和不断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其他公司制企业在坚持和健全职工监事制度的同时,推动职工董事制度的建立。
各企业工会应在公司章程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范围内,建立和不断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罢免的具体制度,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各项合法权利。
第十八条 贯彻以人为本理念,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素质:
18.1 通过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学习和宣贯am8亚美的文化,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18.2 利用各类有效方式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员工职业素养;
18.3 持续开展员工行为规范的学习教育,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18.4 通过学习培训、岗位练兵、专业兴趣小组等多种途径引导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持续提升职业技能;
18.5开展多种多样群众性文体活动,吸引职工广泛参加,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激发员工活力;
第十九条 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提升工会工作能力,培养和造就适应企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的工会干部队伍。
19.1 每年根据工会工作整体需要安排工会干部参加学习培训,力争做到工会干部持证上岗和岗位培训制度化;
19.2 积极推进基层直接选举工作,任期届满和新组建基层工会的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都应通过直接选举产生;
19.3 关注工会干部的各项权利和职业发展,通过学习培训、实践锻炼都各种有效途径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积极向企业党组织和经营管理层推荐在工会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工会干部。
第四章 工会财务
第一节 经费收缴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上月本企业全部职工(包括外方职工,如有)实际 工资总额的2%计算拨交 当月工会经费,并按规定于当月十五日前拨交上级工会;新组建工会自批准成立工会筹备组织的月份起,按月计拨工会经费。
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性收入(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作报酬等) 0.5%的工会 会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 支出。
第二节 工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是工会统一管理的社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等。工会资产属工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三条 集团工会负责建立和健全集团系统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规范运营;促进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实现保值增值。
集团工会负责落实工会资产产权登记,填报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保存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
第二十四条 不断完善对工会经济实体的管理。工会兴办的经济实体要加强内部资产、财务的监管;要严格遵守各项有关的法规制度,合法经营,科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工会根据《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等法律规定制定工会资产管理细则。
第三节 预、决算
第二十六条 工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集团工会财务具体负责集团系统预算管理工作,定期向集团工会主席、市总财务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集团各独立工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和预算的调整方案应报集团工会审批。各级工会应按照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按照规定办理各项收支业务,及时、足额上交应缴款项。
第二十九条 工会预算编制的原则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
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编制。预算收入的编制,要按照收入来源,充分考虑本年度各项变动因素,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工作特点,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工会的预算草案经本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工会审批。集团工会有权提出修订预算的意见和要求,下级工会根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调整预算。
第三十二条 工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三十三条 集团工会负责监督检查基层工会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工会用部分结余经费投资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报职能部门审核,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
第三十五条 工会预算在批准之前只能开支必要的基本费用及帮扶、送温暖等支出。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费用一般不得开支,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开支的,经工会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可控制在年度预算的25%以内。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会决算是工会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集团工会和独立工会应分别编制年度决算。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 决算草案的审批程序与预算审批程序相同。
第三十八条 独立工会的决算,上报集团工会审批。
第五章 经费审查 工作
第三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独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集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十一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办法按照《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42.1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42.2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42.3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42.4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42.5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42.6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42.7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四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43.1要求工会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情况汇报;
43.2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43.3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43.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
43.5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有权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第四十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45.1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45.2对工会经费的收人、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45.3对工会所属单位的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会财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的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
45.4参加同级工会组织的财务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第六章 集体协商与 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各独立企业工会负责选派本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工会主要负责人为首席代表。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四十八条 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48.1 涉及集体合同的实质内容,包括薪酬制度、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8.2集体合同期限;
48.3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48.4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48.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48.6本条款的主要内容均应纳入《员工手册》,并做好年度回顾和完善工作。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前工会应广泛听取职工对本次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了解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主要负责人(首席代表)负责向职工公布协商形成的决议、议案。
第五十条 集体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全体职工讨论。工会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向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工会主要负责人(职工方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由企业负责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七章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厂务公开的原则:
52.1坚持党组织领导,党政工共同推进,动员职工广泛参与,有利于团结职工队伍。
52.2坚持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调动职工积极性,有利于企业发展战略实施。
52.3坚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序公开,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
52.4坚持发挥工会协调沟通作用,汇聚民智,推进科学决策和维护大局有机结合,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十三条 厂务公开的主要途径和形式:
53.1 会员(代表)大会
53.2 各种形式的通报会、沟通会、座谈会
53.3 公司网、内部公告栏、简报简讯等形式
第五十四条 厂务公开应纳入企业经营管理体系,要建立适合企业和谐发展的厂务公开体制机制。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党政工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和工作体系。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单位党、政、工共同研究制订。
第五十五条 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生产经营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大规模人员和岗位调整、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修订等方面的内容。原则上分为以下三类:
55.1凡涉及企业大规模人员分流、下岗、转岗、停业、关闭、大幅减薪和职工安置方案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55.2凡涉及企业重大投资、经营策略重大调整、战略规划制订、重大人事变动、企业领导人员绩效考核和民主测评情况、重要会议主要内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和奖惩情况,以及企业年度工资、奖金分配方案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须通过有效渠道和形式对职工通报情况;
55.3凡涉及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制订、修订和履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的制订和修改,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方案,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职业卫生健康保护方案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工会组织应有效参与。
第八章 女职工工作
第五十六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集团投资控股企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五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主任需报集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女职工委员会,在届中增补和免职的委员,需提请下次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六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全体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九章 工会信访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职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电话等形式,向各级工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工会组织依法协调处理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集团工会信访工作在集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会信访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充分发挥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十五条 集团工会和独立基层工会应确定信访工作人员,并确定工会信访工作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六十七条 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范围:
67.1职工对涉及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
67.2职工对需帮扶及解决生活困难的求助;
67.3职工对用人单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申诉;
67.4职工对工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
67.5职工对紧急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它影响稳定情况的报告。
第六十八条 各级工会发现可能造成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企业稳定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要立即向集团工会和集团党委报告,并积极协助集团党委、集团工会及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六十九条 信访的接待和处理程序,参照集团《信访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章 帮困机制
第七十条 集团工会建设帮困工作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集团工会办公室负责制订,报集团工会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十一条 集团各级工会都应建立帮困工作机制,根据各企业工会实际制订标准和工作程序。
第七十二条 完善节日帮困送温暖长效机制。坚持开展元旦、春节期间帮困送温暖活动;坚持开展"五个必访"活动,不断完善有关工作办法。
第七十三条 制订集团工会系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行动办法。坚持开展华虹援助欠发达地区捐资助教活动和其他类型的社会公益活动,达到教育职工群众、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公众形象的目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集团工会可根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
第七十五条 集团工会已有制度或管理办法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条款与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